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1.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监事会的权限,确保监事会充分发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新安洁环境卫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职能

  1.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召开规则

  1.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2.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3. 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4. 监事会决议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仅可在获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5.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不少于10年。

  6.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附则

  1. 议事规则监事会负责解释。

  2. 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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