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洁环境卫生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033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安洁环境卫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安洁环境卫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承诺相关方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承诺相关方在公司申请挂牌或上市、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承诺相关方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承诺相关方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它相关承诺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条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承诺相关方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承诺相关方若发生变更时,承诺人原承诺的事项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承诺人承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如其承诺的相关事项尚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义务应继续履行。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新安洁环境卫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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